有关朋友遭遇的两点思考

今天看到一个朋友在微信上伸冤,事情大致是这样的:在早高峰期间,上班挤地铁,地铁内人挤人,期间与一陌生男子发生无意识的推搡,男子以为是朋友当时有意而为,因此在列车停靠开门时将朋友推出车外,并伴以语言侮辱。

朋友将当时的感受描述为:长这么大没有受过的委屈、只有经历过才感受得到的无助。

正巧今天早晨我也看到一则类似的新闻报道,同样是地铁内,一男子对陌生女子进行辱骂、恐吓,并抢夺女子手机,起因是女子要求男子扫描二维码支持创业。

两个案例中,两名男子在地铁内对女性使用肢体和语言的暴力,在场的其他人无一例外地都没有伸出援手。

愤怒之余,经常乘坐公共交通的读者可以做几个假设:

1.如果你独自出差在外,遇到以上情况,是否会出手相助?

2.如果你日常通勤过程中,遇到以上情况,是否会出手相助?

3.如果你和同事一起上班,遇到以上情况,是否会出手相助?

对我来说,以上三个假设中出手的可能性是递增的。

 

“见义勇为”是社会的道德要求,见义勇为的行为受到社会的肯定,受到他人的称赞,除遇到个别有条件的受助者外,这种肯定和称赞通常是精神层面的。因此在以上三种假设条件中,对于我来说,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不同,导致出手相助的可能性截然不同。

在出差环境下,受到陌生人赞赏、自己良心上的满足等等精神层面上的收益通常与阻止暴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危险不成正比,因此我会谨慎考虑对方是否可能对我的人身造成伤害,以及我的行为是否有可能耽误工作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日常通勤中,我与周围陌生人再次相遇的几率远远大于前一假设环境,如果我不作为,也不足以引起他人的关注,如果我出手相助,我也许会在日后的通勤过程中重复获得精神层面的收益,甚至存在被当地媒体报道,被家人、同事、领导所知的可能性。因此,在不存在重大风险的条件下,我会出手相助。

在和同事一起上班过程中,为了维护其实并不真正存在的”高尚道德“,我一定会义无返顾地上前阻止,即便身中数刀,一定会被冠以”英雄“的名号,从而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反之这三种情况对犯案者同理。

 

一个人在陌生环境犯案的可能性绝对是呈指数级递增的。

从来没有妓女在自己家楼下卖淫,甚至在同一城市卖淫都很少见。在法律以外,道德以其特殊的利益实现方式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在”熟人“社会,道德能够发挥最大作用,相反,在陌生社会,其作用微乎其微。(这可以解释上海人歧视外地人的合理性)

 

再返回事件的起因,我的朋友无意识地”推搡“到犯案者,另一位女士进行扫码推广时也完全没有意识到会造成犯案者的过激反应。

这样的无意识,用当前法律和社会标准去衡量,行为无主观意识不为罪(过失犯罪除外),犯案的两位男子反应过激,至少属于防卫过当。

但,

假设一:某款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安”不具备主观意识,在执行一次设定程序的过程中,推搡到了某男子,某男子反映过激,使用暴力将“小安”的头拆下扔进垃圾桶。

假设二:某款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安”已经具备使用机械行为对客观现实世界进行反应的高级自编程能力,在公众场所某男子无意地推搡了“小安”一下,小安反应过激将某男子一下推至500开外,当场死亡。

假设三:某款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安”已经具备使用机械行为对客观现实世界进行反应的高级自编程能力,某男子反应过激殴打某女子,小安无动于衷。

第二个思考其实与第一个关联度并不大,我想表达的重点是,在人员高速流动的大城市,假设存在极端情况下的非“熟人社会”,即每一个人都不认识每一个人,每个人都依然以利益最大化为前提条件,但道德完全丧失其价值,如何约束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与“如何约束人工智能行为”这一命题不谋而合?

因此又发散引起更多地思考:

最初级的思考:已知人工智能尚未完全具有自主意识,那么再假设一中,“小安”是否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一推搡行为是否是男子没有及时躲避的过失?如果“小安”是无责任能力人,那么他的所有人是否有权利向男子索赔?

高级的思考:已知人工智能已经具备初步的自主意识,能够对客观现实社会做出反应,但尚无法感知“道德”,甚至可以说“小安”是一个没有道德的机器人,那么我们是否有权在道德上去谴责“小安”?我们是否需要为人工智能制定特殊的“道德法”?

最高级的思考:如何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社会规范、道德、习俗等等成文的、不成文的一整套规则植入人工智能。当人工智能机器人成为完完全全道德高尚的“圣人”后,人类是否应该自我谴责,自我灭绝?

我认为,这些问题是这个时代的法律人需要思考的。

(到这里就懒得再思考下去了,结尾)

▽昨天的加班照

and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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